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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律评杯”2018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发布!

律媒百人会 法耀星空 2022-07-05

“中律评杯”2018年十大无罪辩护案例发布

   

     “中律评杯”2018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由律媒百人会发起,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蓝媒汇等联合支持举办,北京市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

2018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评选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遴选出典型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评选,网友投票非常踊跃,从2019年1月1日至1月7日短短七天时间,网络投票总票数达到10万以上。

本次无罪辩护案例评选的评委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许兰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王誓华律师

结合网络评选的结果,专家投票意见为主,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18年度最大无罪辩护案例,和2018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

2018年度最大无罪辩护案例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

【辩护律师】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秉志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左坚卫

【案例简介】

    张文中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1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0日被逮捕。200810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对张文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张文中不服并上诉。20093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述三个罪名数罪并罚,改判张文中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经两次减刑,张文中于201326日刑满释放。随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1日予以驳回。201610月,张文中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85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张文中无罪。

  法院认定:第一,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张文中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前述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物美集团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文中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第三,张文中与陈某1、田某1共谋,并利用陈某1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1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张文中意外的牢狱之灾,不仅使自己丧失了人身自由,也使得物美集团的运营举步维艰,与众多发展机遇失之交臂。本案最终作出无罪判决,符合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迫切要求。本案对于今后审判实践中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进一步甄别、纠正其他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契机。

张文中案是本次评选活动中唯一的五位评委全部投票支持的案例,鉴于其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方面的重大影响和深远意义,特评定为2018年度最大无罪辩护案例!


2018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排名先后以评委投票多少为序,评委票数相同的以网友投票多少为序)


一、湖南姚小皇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周文峰

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  罗秋林

【案例简介】

2013年1月23日下午1时许,岳阳县麻塘镇新建村村民在池塘边发现一具男尸。岳阳县警方通过基因比对,确定死者系刚从株洲市天元区看守所被释放出狱的冯玉祥。随后,冯玉祥的亲哥哥姚小皇被锁定为杀人凶手。2013年1月25日,姚小皇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姚小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姚小皇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3月2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仍然认定姚小皇犯故意杀人罪。姚小皇仍然不服并上诉。2016年9月2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姚小皇有期徒刑七年,随后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017年5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9月2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姚小皇无罪。

法院认定:第一,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姚小皇审前供述收集程序合法性存疑、讯问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存疑、其有罪供述存在矛盾;第二,证明姚小皇有罪的部分证据证明力不足,且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第三,本案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姚小皇有罪,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姚小皇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认定姚小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姚小皇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辩护人从侦查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法医鉴定资格、关键情节缺乏证明这四个角度,一以贯之地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最终促使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姚小皇无罪,这具体体现了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要求,对于今后类似的故意杀人疑难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湖北杨建伟、杨建平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雷刚、李伟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28日,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与狗主人彭某发生争执,后彭某离开并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约10分钟后,彭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睬。彭某接着用拳头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当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黄某、熊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彭某从熊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殴打。熊某拳击,彭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继续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杨建平冲向彭某,朝其左胸刺一刀。杨建平刺第二刀时,被彭某用左臂抵挡,后彭某受伤逃离。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边退边还击,杨建伟则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彭某于当日因被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杨建伟、黄某、熊某均受轻微伤。2017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杨建伟、杨建平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兄弟俩不服并上诉。2017年6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8年5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再次认定杨建伟、杨建平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9年。兄弟俩仍不服并上诉。同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法院认定:彭某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俩并不相识,突发口角,杨建伟所言“那你来打啊”不能认定系其与彭某相约打斗。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俩具有合谋伤害彭某的主观故意。从杨建伟、杨建平两人的行为分别分析,第一,杨建伟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杨建伟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彭某冲至杨建伟家门口首先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彭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刺其要害部位。彭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彭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会;彭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这说明杨建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的故意。彭某等4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并倒在地上,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他人利益正在遭受非法严重侵害时“拔刀相助”的典型事例。辩护律师从辩驳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对证据的质证、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对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呼吁等多个方面入手,最终争取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结果。本案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依法认定杨建伟系防卫过当、杨建平系正当防卫,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三、广东娄高明贪污案

【辩护律师】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 王振宇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娄高明系韶关学院二级教授、韶关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2016年3月,娄高明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6年。法院认为,娄高明在韶关学院任教授及研究所所长期间,未经韶关学院许可,其本人及指使研究所其他工作人员利用韶关学院及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等资源为涉案企业和个人有偿检测猪血清等病样,或有偿培养、制备“自家疫苗”,事后向涉案猪场收取检测费和疫苗费,未向韶关学院汇报并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娄高明不服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辩称相关钱款是其多年兼职服务养猪户所得,属于依民事合同所获合法收入,不存在可供贪污的科研经费。2017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6月22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同年7月9日,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检察院撤诉理由:指控娄高明犯贪污罪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娄高明凭借自身的学术知识与专业能力,通过创造性的科研活动为社会创造价值,却因此无辜地身陷囹圄长达两年之久,这折射出了我国高校学术评价机制轻重失衡、科研人员身份定位不明等突出问题。本案对于合理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的界限、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四、辽宁王忠明受贿案

【辩护律师】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何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陈雄飞

【案例简介】

王忠明原系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2013年4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关于王忠明涉嫌受贿的举报材料,并展开调查。2014年7月3日,王忠明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6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王忠明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忠明不服并提出上诉。2016年12月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认定的王忠明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18年9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宣告被告人王忠明无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否认受贿事实,在案的部分证据存在疑点或瑕疵,受贿款来源去向不清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忠明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一起蹊跷的受贿疑案,历经职工联名鸣冤、羁押严重超时、当庭否认指控、证人否认行贿等波折,终于随着重审判决的作出而尘埃落定。本案辩护律师恪尽职责,从程序违法、证言瑕疵、举报的真实性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无罪辩护,最终促使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作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认定结论,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度。

五、江西李锦莲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易延友、刘长

【案例简介】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村民肖某的两个儿子(分别为10岁、11岁)在自己家附近的石壁上捡食4粒桂花奶糖,食后均中毒身亡。经鉴定,糖纸上含有“毒鼠强”成分。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的李锦莲。同年12月15日,李锦莲被刑事拘留。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锦莲不服并提出上诉。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锦莲不服,提出申诉。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李锦莲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法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宣告李锦莲无罪。

  法院认定: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具体而言:第一,犯罪工具桂花奶糖的来源不明、去向不能确定;第二,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证据印证,李锦莲供述用于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火柴杆并未查获,在李锦莲家提取的剪刀未进行任何技术鉴定;第三,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印证李锦莲实施了投毒行为。并无直接证据印证李锦莲是否到过肖某家附近的石壁处,是否在石壁处实施了投毒行为。综上所述,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

【典型意义】

对于二十年前发生的这起命案,李锦莲的辩护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发现了有关证据在对本案关键情节证明力上的缺失,并以李锦莲在案发当天无作案时间、关键情节的认定过于依赖证言为主要辩点,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的立场,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再审法院对本案证据链条的深入分析,也符合了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的要求。

六、北京宫庭海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郑小宁、张军

【案例简介】

2013年11月,宫庭海在北京市朝阳区以筹备拍摄电视剧《追梦女孩》为由,以海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袁某签订了《电视连续剧<追梦女孩>投资合同》。2015年12月,他又以香港演员李某已经同意参加“做个百分之百的女人”的节目录制为由,以北京海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签订《<近乎百分百女人>电视真人秀节目补充协议》。被害人袁某、张某、蓝色XX公司、杭州XX公司报案,称宫庭海骗取他们1040多万元。2016年3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宫庭海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法院通过四次开庭审理,2018年6月1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并被法院准许。最终,朝阳区人民检察于同年7月5日对宫庭海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典型意义】

宫庭海最终能够无罪释放,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过程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理念和精神的体现;同时辩护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辩护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职业风采。该案是控辩审三方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面前共同努力的典范。 

七、河北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辩护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耀辉

【案例简介】

邯郸市卓峰房地产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导致6000余名投资群众血本无归,为此邯郸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卓峰非法集资案工作组。2016年9月27日,马淑琴带领部分集资参与人到市委门前维权请愿,要求撤换工作组。经工作组和群众协商一致,由群众重新推选维权代表与常委,成立参加“三方共管”的群众自治组织,马淑琴以头票当选常委。同年11月21日,峰峰矿区公安分局以煽动非法集会为由对马淑琴行政拘留十日。马淑琴被释放后,工作组要求重新选举常委,但马淑琴仍高票当选。同年12月23日,马淑琴等三四十名群众先后到信访局、市委及河北巡视组反映工作组违法乱纪的问题,期间还对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同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对马淑琴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7日,丛台区人民法院准许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8年1月26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马淑琴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典型意义】

因现实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案被告人马淑琴被迫走上维权之路,但其反映问题、检举揭发的行为却被不当地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辩护律师持之以恒的辩护之下,检方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使被告人重获自由。本案对于防止刑事手段的滥用、防止当权者运用司法途径对举报人予以打击报复,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八、福建李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辩护律师】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王玉刚、陈建华

【案例简介】

李龙原系福建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许文标、赵志槟为福建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铝基座过程中,收受许、赵二人的回扣33. 5万元归个人所有。同年7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龙不服并上诉。同年1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8年1月11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同年8月3日,福清法院裁定准许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李龙的起诉。福清市检察院撤诉后,于同年8月30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一审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二审中不改变口供的情况下,辩护人运用精湛的辩护技巧,将用于证明有罪的证据转化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首先说服了法官,然后又说服了检察员,随后由检察员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最终由公诉的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案件最终结果为不起诉。这一成果实为罕见,它开创了认罪认罚无罪案件之先河,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无罪案例。

九、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宇鹏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修保

【案例简介】

1990年10月28日,辽源市东辽县会民村的村民在河套边的白菜地里挖出一具怀孕的女尸,经辨认,系一年前失踪的19岁村民郑某某。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的刘忠林。1990年10月30日,刘忠林因本案被东辽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1月8日被逮捕。1994年7月1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忠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但一直未宣判。2016年1月刘忠林刑满出狱,同年4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于2018年4月12日宣告刘忠林无罪。

  法院认定: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无其他证据指向刘忠林作案,原判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工具均无证据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不一致,本案缺乏指向刘忠林作案的关键性证据。原判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纠正。刘忠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改判刘忠林无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刘忠林身陷囹圄长达二十五年之久,出狱后又经两年,终于等到了期盼已久的无罪判决。本案辩护律师从证据的矛盾之处、证据的证明对象出发,指出除了言词证据之外,本案没有证明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的其他证据,且刘忠林的前后供述、部分证言存在矛盾,以此为基础,坚持为刘忠林进行无罪辩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从证据出发论证了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对于今后司法机关在处理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不轻信口供、坚持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具有重要意义。 

十、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

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  袭祥栋

【案例简介】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村民在新立屯北附近一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辨认确定为同年9月10日失踪的李某。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摩的司机金哲宏。1995年10月11日,金哲宏被永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7年1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之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死缓。1998年10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第三次审理后仍判处死缓。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前述死缓判决。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对该案进行复查。2018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同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金哲宏无罪。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虽能证明金哲宏曾与李某接触,但无法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原裁判认定金哲宏杀人动机、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被害人李某死亡时间的事实不清。综上所述,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提出依法改判,金哲宏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改判金哲宏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金哲宏23年冤狱的背后,是身躯的饱受折磨、内心的惶恐惊惧。在本案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原判据以认定金哲宏杀人事实的证据最终客观、公正地得到了法院的重新审视,并促使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使长期关注本案审理的金哲宏的家人与战友得到了宽慰。金哲宏案对于今后司法机关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把握好事实关、证据关、刑事政策关,坚持最严证明标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在入围的20个无罪辩护评选的候选案例中,未进入2018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的其他案例,依然非常优秀,将颁发“2018年度无罪辩护案例特别奖”。


转自律媒百人会  编辑: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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